天长市卫健委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4 15:25 来源:天长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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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 〔2021〕30号)、《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滁政务办〔2024〕 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天长市卫健委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天长市卫健委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1月1日起至202312月31日止。如对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天长市卫健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0550-7331300,地址:天长市广陵中路52号,邮编:2393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天长市卫健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健全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扎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紧密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工作实际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创新信息公开形式,突出信息公开重点,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委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情况

        多渠道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坚持重要信息第一时间发布,持续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健康科普及重点群体健康保障服务等信息公开,保持实时更新,全年在政府网站共发布政府信息791条,其中政府办公室栏目94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信息公开158,市直单位栏目共计539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加大与申请人的沟通力度,全面了解其诉求,提高办理答复质量。2023年,我委共受理来自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已按时答复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内容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定期清理本机关制发的失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为群众提供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依托天长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区,着重加强全局性、宏观性、权威性政府信息发布,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办事服务指引加强内容建设和保障,聚焦群众热点难点,发布科普资讯等,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五)监督保障情况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依法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规范。加强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及时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0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主动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需进一步规范化、多样化;宣传广度深度需进一步拓展。

        下一步,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是开展业务工作培训,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意识,提高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改进重大政策解读方式,以文字为主、图文为辅解读政策,同时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是用好政务新媒体发布平台,拓展公开广度深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天长市卫健委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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