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经信局轻微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2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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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经济和信息化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的

    (五)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违反《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单体建筑量10%以内的,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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