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天复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17:51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天复字〔2024〕3号

申请人:天长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局社会保险股股长;
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xx,男,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天认定202305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因刘xx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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