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天复字〔2023〕63号
申请人:蒋xx,女,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葛义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宝,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