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复字〔2023〕60号
申请人:盛xx,女,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公安局
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西9号
法定代表人:苏骏,局长
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侵犯其祖父盛xx的人身权,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