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天复字〔2023〕58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16:52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3〕58号

申请人:盛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苏x,该局局长。

申请人称其户籍地址被虚假登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8月4日收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原申请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后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虚假登记户籍信息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其劳改回乡后,天长市公安局金集派出所违法将其户籍地址从xxx号迁至天长市xx路xx号,导致申请人丧失农民身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10月份经滁州市人事局批准同意选招为公办教师,当时的政策要求拥有编制的公办教师需为非农户口,因申请人当时是农业户口,遂根据当时的政策于1999年4月10日将申请人户口从“金集镇xxx号”迁至“金集镇xx路xx号”。2023年7月10日,金集派出所向申请人发放了户口簿,户口簿中载明的签发日期“2023年7月10日”,系该户口簿的打印时间,该户籍登记日期为“1999年4月10日”。该局在申请人户口迁移一事中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户籍地址登记错误,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超出申请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称“其劳改回乡后,天长市公安局金集派出所将其户口地址从xx号迁至天长市xx路xx号”。申请人提交的其户口登记簿中载明:“住址: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xxx号;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19990410从xx号迁来”。
另查明,原天长市公安局谕兴派出所于1997年7月1日为申请人办理的户口登记簿中载明:“住址:安徽省天长市xx号;本市(县)其他住址:xx路xx号”。1997年10月16日,申请人经滁州市人事局批准同意选招为公办教师。原天长市公安局谕兴派出所于1999年4月10日为申请人办理的户口登记簿中载明“住址:xx路xx号;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1999年4月10日 其他xx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盛xx《常住人口登记表》(1997年7月1日)、盛xx《常住人口登记表》(1999年4月10日);盛xx《常住人口登记卡》(2023年7月10日);
二、《安徽省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审批表》(盛xx)。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户籍登记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复议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1999年4月10日作出的户籍登记有异议,于2023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被申请人户籍登记错误,既无事实依据,且超出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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