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天复字〔2023〕56号

发布时间:2023-10-07 14:47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复字〔2023〕56号

申请人:盛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司法局
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中路201号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未按其要求提供公证文书的复制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予以提供。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补正后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材料。经查,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向天长市公证处递交申请,请求查阅有关公证档案。因未查询到相关公证档案,天长市公证处遂将查询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对告知不服,因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即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鉴于本案争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被申请人亦没有提供查阅、复制公证档案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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