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复字〔2023〕52号

发布时间:2023-08-23 09:21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复字〔2023〕52号

申请人:范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房曰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xx日作出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签收案涉《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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