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天复字〔2023〕31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4:42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3〕31号

申请人:吴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葛义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宝,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3年8月6日前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天长市xx有限公司生产的“卷饼”标识的储存条件与执行标准不一致,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提供了购买小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向生产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称: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的生产者之间存在直接商品交易行为,申请人直接针对生产者进行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在xx铺店(所属辖区不明)购得一款由天长市xx公司生产的“卷饼”,认为该食品标签标示的保质期信息“常温7天,冷藏10天,冷冻6个月”,与产品执行标准GB 19295-2021第4.2条“产品的贮存、销售温度应控制在-18℃或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的规定不一致,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要求被投诉举报的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认为该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涉案《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对此不服,因而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投诉、举报书》;
二、涉案“卷饼”实物照片、产品标签及购物小票;
三、中国邮政快递单查询记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能否直接投诉食品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该规定是消费者提起投诉时,选择投诉对象的一般性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假如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属于销售者责任,而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时,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进行追偿。该追偿行为是销售者保障自身权益而为,与消费者无关。在此情形下,因消费者未从生产者处直接购买商品,直接针对生产者的投诉,于法无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依据该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申请人从他处超市购得的涉案“卷饼”,申请人自称已食用该“卷饼”,但其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购买的“卷饼”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因食用该“卷饼”而受到损害。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涉案食品生产者赔偿损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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