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天复字〔2023〕28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公安局
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西9号
法定代表人:苏骏,局长
第三人:华xx,女,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