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天复字〔2023〕27号

发布时间:2023-07-31 14:31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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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3〕27号

申请人:范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范xx反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应承担各类费用的”投诉的回复》(以下简称《投诉回复》)不服,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19日前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重作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关于范xx向天长市卫健委反映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应当承担其职业病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期间费用及生活保障费用(工资)违法拖欠行为的投诉请求依法处理申请书》(以下简称《投诉申请书》)后,直到2023年3月9日才向申请人送达《投诉回复》,已明显超出法定履职期限。该《投诉回复》还存在隐瞒事实、回复内容与投诉内容不符等情形。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用人单位天长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未按照规定承担其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费用和生活保障等费用,请求予以查处。对此,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6日作出《投诉回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投诉回复》已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分别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其被诊断为“轻度职业性噪声聋”职业病的相关费用已依法处理;因申请人用人单位对其“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轻度)”职业病诊断结论已申请职业病鉴定,将待职业病鉴定结论确定后依法处理;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其用人单位拖欠其生活保障费进行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5日,职业病诊断机构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申请人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轻度)。xx公司对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持有异议,于2022年4月12日向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滁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因应由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尚未收集完成,受理通知书暂未发放。2022年3月22日,xx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其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轻度)”的职业病诊断费。2022年6月8日,申请人向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其所受“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轻度)”伤害认定为工伤。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后经审查,发现该工伤认定程序不合法,遂通过自行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方式予以纠正,已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2022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投诉申请书》,反映其用人单位xx公司未按照规定承担其职业病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检查费、住宿费、伙食费、车旅费、治疗康复费、生活保障费用原工资福利待遇),请求予以查处。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涉案《投诉回复》,主要内容为:回复申请人关于其职业病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期间依法享受的各项待遇已督促xx公司配合做好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对于其已确诊的“轻度职业性噪声聋”职业病已依法处理,并将继续配合其以后申请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承担相应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对其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已督促xx公司积极配合,并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若滁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对其所患疾病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于其投诉xx公司拖欠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理,不是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可以提请人社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范xx《投诉申请书》;
二、天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回复》及邮寄查询记录;
三、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滁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说明》;
五、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天长市人社局协查函的回复》;
六、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七、徽商银行《回单详情》及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投诉事项进行查处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到复议请求上,本案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请,即请求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该种复议之所以被提起,往往是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事实状态符合行政机关作出其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条件,但行政机关在此前的行政程序中明示拒绝、逾期未作处理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达到预期,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由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案件审理的根本关注点,行政机关在形式上是否对申请作出了处理位居其次。若请求履职的理由成立,则可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若请求履职的理由不成立,则可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请求;若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意义,则可确认违法。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被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因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已依法申请职业病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市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市级鉴定为首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在申请人职业病鉴定程序尚未终了,申请人未被认定为工伤,且xx公司已承担申请人职业病诊断费用的情形下,申请人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主张xx公司未承担其作为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等费用,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予以查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可在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所受职业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进行主张,现该条件暂未成就,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的,应在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内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后逾期给予答复,在程序上虽有一定瑕疵,但在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故本机关仅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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