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天复字〔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4:08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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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3〕21号

申请人:吴xx,男,汉族
被申请人:天长市公安局
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西9号
法定代表人:苏骏,局长
第三人:陈xx,男,汉族
第三人:陈xx,男,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本机关认为陈xx、陈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陈xx、陈xx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至2023年7月8日前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2日下午,陈xx夫妇与陈xx夫妇以索要其母亲交通事故赔偿款为由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并殴打申请人、损毁申请人财物等。后经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该处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家中被人殴打。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前往现场处理,并于当日受理此案开展调查。经查证,2022年12月22日下午,陈xx夫妇与陈xx夫妇到申请人家索要其母亲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双方发生冲突。申请人先用长条木凳砸到陈xx右小腿内侧(经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伤),随后陈xx用左手打了申请人左后脑勺一巴掌(经诊断为软组织伤),接着申请人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陈xx挥舞,后被在场人拉开。陈xx拿起长条木凳到申请人家堂屋坐下,双方不断争吵。陈xx又将申请人家中堂屋供桌上的两个陶瓷香炉砸碎(经鉴定价格共100元),还将申请人院内晾晒的棉被铺在院内及堂屋地上并躺坐其上,最后又在院内烧冥纸币。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针对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该行政拘留处罚,程序合法,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申请人所述“陈xx等人非法侵入住宅”,依据监控视频系其主动开门让陈xx等人进入,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第三人(陈xx)称:2023年12月22日,其一家人去申请人家中索要其母亲赔偿款,但申请人用长条木凳砸到陈xx的小腿,随后陈xx反击用左手打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随后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陈xx挥舞,被陈xx拉开。因小腿受伤严重,站立不稳,就在申请人家堂屋坐了会,站起时腿麻未站稳,就依靠在申请人家香桌上,由于晃动香炉掉在地上砸碎。
第三人(陈xx):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2日12时许,陈xx夫妇与陈xx夫妇到申请人家中索要其母亲交通事故赔偿款,申请人开门让陈xx等人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申请人用身旁长条木凳砸到陈xx右小腿内侧(经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伤),后被在场人拉开。随后陈xx冲至申请人旁用左手打了申请人左后脑勺一巴掌(经诊断为软组织伤),接着申请人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陈xx挥舞,陈xx用长条木凳抵挡,后被在场人拉开。随后,陈xx拿起长条木凳到申请人家堂屋坐下,双方不断争吵。陈xx又将申请人堂屋内的两个陶瓷香炉砸碎,然后陈xx将申请人家院内晾晒的棉被铺在院内地上并躺坐在棉被上,后又将棉被抱到申请人家堂屋铺在堂屋地上并坐在棉被上,最后又在申请人家院内烧冥纸币,被赶来的民警踩灭制止。申请人案发后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询问、调查取证、鉴定,延长办案期限、对申请人陈述申辩复核等程序后,最终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认定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履行邮寄、公告送达等法定程序。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吴xx院内及堂屋内监控录像;
二、吴xx、陈xx、陈xx、杨xx等人的询问笔录;
三、案发现场照片;
四、吴xx及陈xx的诊断证明书各一份;
五、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陶瓷香炉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合法。在案证据足以认定:2022年12月22日12时许,陈xx夫妇与陈xx夫妇到申请人家中索要其母亲交通事故赔偿款,双方发生冲突,申请人用长条木凳砸到陈xx右小腿内侧,随后在被陈xx用左手打了左后脑勺一巴掌后,申请人从厨房拿出菜刀朝陈xx挥舞,后被在场人拉开。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申请人如实陈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威胁人身安全行为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陈xx等人非法侵入其住宅,监控录像显示系申请人主动为陈xx等人开门并将门敞开让众人进入。因此申请人所称陈xx等人非法侵入其住宅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天长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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