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王××,住天长市金集镇
被申请人:天长市金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杨,镇长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天长市金集镇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金信处字〔202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依法通知申请人进行了补正。申请人在补正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