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住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芦龙社区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天长市广陵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葛义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投诉编号:513411000020221121000000××)不服,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在被申请人答复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