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5-23 10:43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长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复字〔2022〕6号

 

申请人: 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天长市炳辉中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主任

第三人:天长市**工程运营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长市**工程造价事务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天发改公管2022〕**号《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申请人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第三人天长市**工程运营有限公司、天长市**工程造价事务所根据本机关通知参加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4月11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恢复本案的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七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立即撤销向天长市**工程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送达的要求重新招标的函;责令招标人立即撤销2011年1月29日发布的项目标号为czgc202201-181的重新招标公告(以下简称《重新招标公告》),终止重新招标,并立即向申请人送达项目《中标通知书》;3.招标人自行撤销《重新招标公告》,立即向申请人送达项目《中标通知书》;4.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398万元,招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投诉处理决定书》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超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范围进行调查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超办案期限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未先行处理投诉人安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的违法行为,直接要求招标人废标并重新招标,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受理**机电公司以申请人未提供餐梯品牌类似业绩、体系认证、信用评价、制造商综合实力为由,提出申请人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及评标委员会未能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的两条投诉事项后,经调查,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机电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投诉处理决定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2021年12月22日,申请人将**机电公司两条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在该案调查中查明的评标委员会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指导性意见函告招标人,函告内容未要求招标人废标并重新招标,函告行为系对招标工作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予行政赔偿,无事实依据。

第三人(天长市**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意见。

第三人(天长市**工程造价事务所)称:该公司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招投标活动,于2021年10月14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申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收到其他投标人质疑,经查看评标过程视频,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商讨主观评分项得分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重新招标。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8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招标人为天长市**工程运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天长市**工程造价事务所。申请人以及**机电公司均参与了该次投标活动,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申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机电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书面答复,因对答复不满意,**机电公司2021年11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申请人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项目评标委员会未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公司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被申请人于当日予以受理,经调查,认为**机电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处理**机电公司投诉过程中,还发现**机电公司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函》中错列被承诺人为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与项目无任何关联,评标委员会未能按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机电公司该项评分与其他投标人评分一致;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还存在商讨主观评分项得分行为,对此,评标委员会专家均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投诉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向招标人发送了《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的函》(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函》),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向招标人进行了函告,并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同日,招标人函复被申请人,决定将进行二次招标。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对**机电公司投诉事项作出涉案《投诉处理决定书》,除驳回**机电公司的投诉外,另载明:**机电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明显错误,其维保方案得分仍与其他投标人一致;评标委员会还存在商讨主观评分项得分行为。因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已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向招标人进行了函告。招标人于2021年12月23日决定重新招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公告;

二、《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的招标文件;

三、《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异议文件》;

四、《投诉书》;

五、《立案审批表》;

六、安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承诺函》;

七、《技术部分评分表》;

八、《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评标结果存在问题的告知书》;

九、视听资料;

十、《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的函》;

十一、《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的函”回复》;

十二、《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天发改公管2022〕**号)。

本机关认为:基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以及本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函》及《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第二,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函》及《投诉处理决定书》,未超越法定权限,且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有权对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依职权对涉案招标投标项目超投诉人投诉范围进行全面审查,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涉案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存在违法事实,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在评标委员会已经递交评标报告、评标活动已经结束的情形下,已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应当重新招标。故被申请人函告招标人认为应当重新招标,并无不当,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涉案投诉后,至迟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但被申请人迟至2022年1月24日才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通常而言,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可能在结果上符合实体法律规定。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上对处理决定有明显影响,从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对该行政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被申请人虽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但未减损申请人权益,并不影响《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法律效力。故对申请人撤销《投诉处理函》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招标人自行撤销《重新招标公告》,并立即向申请人送达项目《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为、要求赔偿的请求,系针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函》及《投诉处理决定书》提出,在其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基于此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审查基础,其赔偿请求亦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发改公管2022〕**号《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应予维持,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发改公管2022〕**号《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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