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长市社区矫正协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16:50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天长市社区矫正协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现将《天长市社区矫正协矫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及时报司法局、民政局。

天长市司法局                                                             天长市民政局

                                                              2023年6月30日


 
                                       天长市社区矫正协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帮教支持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协矫员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中,从本村(居)两委人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五老”人员中选聘的有意愿、有能力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协矫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协矫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矫员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为社区矫正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参加矫正小组,协助落实矫正方案,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三)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及社会关系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圈、工作圈、朋友圈,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管规定。
(四)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密切联系,每周见面不少于一次,每月到其所居住的村民组(小区)走访不少于两次,重要时间段或重要敏感时间节点要加大见面、走访频次。
(五)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重大变故、经济纠纷、严重情感纠纷、异常社会交往,或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逃跑、重新犯罪迹象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社区矫正中队报告。
(六)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宣告。
(七)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八)对因工作了解掌握的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九)依法应当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管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村(社区)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聘协矫员。村(社区)应按不低于协矫员数量与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比(即:协矫员配比率)1:5的比例选聘协矫员。村(社区)协矫员保有量不低于2名,坚持随缺随补。
第六条  协矫员选聘坚持自愿报名与村(居)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司法行政部门、乡镇(街道)联合审查与村(居)民监督相结合。
第七条  协矫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独立操作电脑等办公设备和使用网络办公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选聘:
(一)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有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社区、民调、教育等基层工作经历或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
(三)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善于沟通协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人员;
(四)具有其他情形,符合优先选聘条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选聘:
(一)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公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协矫员工作的。
第十条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组织拟聘协矫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与协矫员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协矫员选聘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期满经考评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等级、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等条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协矫员配比建议。每名协矫员对应的社区矫正对象不多于5人,每名重点对象对应的协矫员不多于3人。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对应的协矫员中应有女性。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安排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协矫员。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立程序合理、易于操作的协矫员管理考评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对协矫员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可以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考核期内,因本村(社区)未发生与社区矫正相关事项,而没有实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协矫员不列为考核对象。
第十四条  协矫员履职能力强、工作态度好、工作实绩优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综合表现一般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协矫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知其本人,做到准确及时、公平。
第十五条  协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委员会应及时与协矫员解除聘任协议: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协矫员的;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矫员职责的;
(三)不再在本村(社区)内工作或生活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明显不适宜继续担任协矫员的;
(五)一个聘任期内连续两次或连续两个聘任期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于3日内将解聘或不续聘决定通知到协矫员本人或其家人。社区矫正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解聘、不续聘后的协矫员衔接、调整等工作。因解聘或其他原因导致协矫员缺员的,按照本办法及时补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置社区矫正工作室,作为协矫员依法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平台和办公场所。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协矫员队伍建设的指导,制定工作流程,细分任务标准,每年定期组织协矫员和村(居)两委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协矫员加强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学习,支持其积极参加国家相关专业职业水平考试。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协助工作经费标准和协矫员补贴标准,通过目标绩效考核的方式落实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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