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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1 17:23 来源:天长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天政办〔2022〕10号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长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日

 

 

 

 

 

天长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为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努力营造创新愉快、创业愉快、创造愉快的发展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滁州高新区为重点,在全市推行“标准地”改革,实现“拿地即开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2022年起,滁州高新区新增产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供地,全市其他区域逐步推行。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滁州高新区及各属地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需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相关主管部门可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探索建立各项区域评估并联审批机制。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探索“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市气象局等)

(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滁州高新区)

(七)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对部分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实施“标准地”改革。(责任单位:滁州高新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天长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滁州高新区等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将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推动改革协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我市“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本实施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是指新增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等可参照执行。

 

附件:1.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暂行)

2.天长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3.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4.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5.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机关,市人武部办公室。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

 

 

 

附件1

 

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暂行)

 

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不低于300万元/亩。

二、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不低于30万元/亩。

三、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区域能评确定的产业数值。

四、环境标准。达到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五、2024年底,滁州高新区出让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600万元/亩,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不低于40万元/亩。

六、根据发展需要设定的其他指标。

 

 

 

 

附件2

 

天长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地”改革,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市“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滁州高新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并逐步向全市推行;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改革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人:阚绪瑞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吕传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召集人:张文杰   滁州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吴文强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员:王玉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桂林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周思国   市住建局局长

李玉宝   市水利局局长

曹文香   市文旅局局长

秦晓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葛义林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向阳   市经信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经济协作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的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督促协调全市“标准地”改革工作;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负责区域能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通报“标准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滁州高新区。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域规划环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五)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七)市文旅局。负责文物保护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八)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办)。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九)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十)市经信局。负责“标准地”改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衔接工作。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统一管理,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工作流程指引;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十二)市经济协作中心。在项目招引过程中落实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记载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市政府。重大事项及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附件3

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附件4

协议编号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开发区管委会、、街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人:

 

乙方(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之前开      前竣工乙方不按期开,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之前达产,经同意延期建设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条 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 叁佰 万元/亩(小 300 /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 1.2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收不少于人民币 叁拾 万元/亩(小 30 /);

(四工业增加值耗不高于     吨标/万元(不高于区域能评确定的产业数值)

(五)单位环境排放达到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其他指标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市场监督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第七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按约定时间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三)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抵押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                               

第九条 乙方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应当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项目所在地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其他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在项目达产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按照约定最低标准与实际差额部分支付违约金

(二)本协议项下宗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在项目达产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自愿无条件服从甲方用能调控并按照土地出让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项下宗地环境排放指标在项目达产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关部门有权撤销许可决定,依法进行查处

(四)项目达产后对连续三年未达到本协议项下指标且经整改未有明显改善的,乙方自愿同意由甲方提请相关部门收回相应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

第十四条 乙方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六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附后)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严格遵守《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并自愿主动接受甲方的用能和用电调控。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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