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10:12 来源:天长市烟草专卖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滁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定》的通知


各县级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与会代表意见建议,结合实际制定了《滁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49

滁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坚持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按需布局、动态平衡,坚持优化人口密集老城区、发展人口增长新城区,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滁州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的调控模式,根据行政区划将辖区街道、乡镇划分最小单元格,根据市场特征、商圈、综合购买力、卷烟销量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分别为最小单元格设置零售点指导数、可新增零售点数量,测算本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容量,并定期调整。

第六条  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采取数量、间距相结合的调控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县级以上公路沿线新设零售点,与周边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分别不小于100米、50米、500米;

(二)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所在地,按每满2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商用门面(一楼非商用门面及二楼以上场所除外),小区总户数在2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居民小区一楼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所处路段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类专业性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摊位总数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3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小于30米;

(五)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内部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内部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内部经营场所,按照人口每达到1000人左右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3个,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九)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经营场所固定在工地内住宿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其他要求不变:

(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政策性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幼儿园出入口50米以内,中小学出入口100米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通过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评审认定,仅经营雪茄烟的专营店;

(五)城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业态为烟酒商店、超市、便利店的;

(六)设有专门的卷烟售卖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或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茶楼、KTV、酒吧、浴场;

(七)已设置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间办理歇业手续后3个月以内,该零售点经营场所因经营主体发生改变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放宽许可准入条件的情形。

上述情形予以放宽准入条件领取许可证的,若查实非申请人本人经营或改变准予许可条件,发证机关将依法收回许可证。

第八条  属于下列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的,经核查为本人独立(个体)经营,并能够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且在本市范围内,按照倾斜政策可以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残疾军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零售点间距标准可降低50%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病故军人遗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不受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本条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上述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限制。

第九条  对于新建的居民小区一楼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从门面房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按照小区大门沿街所有门面房总数量的10%核定零售点数量,可不受零售点距离限制;18个月后按所处路段设置零售点数量和间距,即按照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车库、地下室等住宅用房、储藏室、集装箱、流动摊点、活动板房或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四)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五)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基于安全、环境等因素,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药品、油漆、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等;

(九)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学生用品、玩具用品、游乐竞技、托管培训等主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经营场所不具备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十一)营业执照核定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十二)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许可证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非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回的情形,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与住所之间相独立或用固定墙体物理隔断,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有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各类学校;

(三)“幼儿园”是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幼儿园、取得资格的私立幼儿园。

(四)“校(园)出入口”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

(五)空间距离是指申请点与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不小于”、“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滁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2023年公布实施的《滁州市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滁烟法〔20231号)、《来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来烟办〔20234号)、《全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全烟法〔20231号)、《定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定烟法〔20232号)、《凤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凤烟法〔20232号)、《明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明烟法〔20231号)、《天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天烟办〔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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