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8 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4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2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2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1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级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060元(每人每月7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6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60元(每人每月8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60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740元(每人每月645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560元(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540元(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3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一级

因战

116270

9689

因公

111560

9296

因病

106900

8908

二级

因战

105220

8768

因公

98770

8230

因病

94190

7849

三级

因战

92320

7693

因公

85970

7164

因病

79770

6647

四级

因战

75670

6305

因公

67680

5640

因病

61620

5135

五级

因战

59100

4925

因公

51200

4266

因病

47110

3925

六级

因战

46170

3847

因公

43290

3607

因病

36230

3019

七级

因战

34780

2898

因公

30840

2570

八级

因战

21960

1830

因公

19910

1659

九级

因战

18240

1520

因公

14510

1209

十级

因战

12810

1067

因公

10850

904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烈属

36910

3075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1410

2617

病故军人遗属

29280

2440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生活补助年标准

生活补助月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80620

6718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80620

6718

红军失散人员

36370

3030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28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别

中央

年承担

省级

年承担

市县

年承担

年标准

月标准

在乡老

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1420

150

1870

23440

1953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1060

150

1430

22640

1886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1060

150

1250

22460

1871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5400


3660

9060

755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5760

2340

1560

9660

805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7740



7740

645

部分年满60周岁

农村籍

退役士兵

一年

648



648

54

二年

1296



1296

108

三年

1944



1944

162

四年

2592



2592

216

五年

3240



3240

270

六年

3888



3888

324

七年

4536



4536

378

八年

5184



5184

432

九年

5832



5832

486

十年

6480



6480

540

十一年

7128



7128

594

十二年

7776



7776

648

十三年

8424



8424

702

十四年

9072



9072

756

十五年

9720



9720

810

十六年

10368



10368

864

十七年

11016



11016

918

十八年

11664



11664

972

新中国

成立前

入党的

部分

老党员

193777

194592日入党的

5280

5280


10560

880

194593

1949930日入党的

4770

4770


9540

795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300

300


600

50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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