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张铺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07 16:54 信息来源: 天长市张铺镇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天长市张铺镇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张铺镇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张铺镇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天长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具体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天王路158号政府大院内)查阅。

    (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工作计划(要点)、工作报告(总结)、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天长市张铺镇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tianchang.gov.cn/public/column/161054620?type=4&action=list&nav=3);

    2. 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3.其他:报刊、电视等。

    现场查阅点:(1)张铺镇政务公开办,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天王路158号政府大院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50-7651751

    互联网联系方式:tczpzdzb@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天王路158号政府大院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39323;联系电话:0550-7651751;传真:0550-765127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天长市张铺镇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天长市张铺镇政府信息公开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可从天长市张铺镇政府信息公开网“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天长市张铺镇政务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天王路158号政府大院内,邮政编码:239323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天王路158号政府大院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0-7651751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550-7651270。

    4.网页申请。请登录天长市张铺镇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天长市张铺镇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天王路158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0-7651751

    传真号码:0550-7651270

    互联网联系方式:tczpzdzb@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