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陵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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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陵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广陵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下简称本公墓)管理,推进全街道殡葬改革工作,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更好地服务群众,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置原则

    1.免费与有偿。公墓穴位安置实行免费和有偿服务并行。

    2.管理与服务。街道办事处将公墓委托给天长市正缘公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

    3.凭证与有序。安置到公墓必须有火化证、缴费单、村(社区)证明等有效证明。骨灰安置须遵循“从上到下、从近到远”原则,有序安葬,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双穴墓外,不得预先挑选、预定墓位。

    第二条 安置对象

    1.本街道农业户籍死亡人员;(城市社区死亡人员可选择在城市公益性公墓或自行购置商业性墓穴安葬;因政府项目建设坟墓迁移到千秋园、紫竹园、下营公墓的队(组)死亡人员,一律在相应的公墓安葬。)

    2.因街道公益性项目建设涉及坟墓迁移的;

    3.其它需要迁移或安置骨灰的。

    第三条 安置程序

    1.主动申报。亡故人员家属应在7天内携带亡故人员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明及家属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主动到所在村(社区)委会办理惠民殡葬、公墓安置相关事项。

    2.审核确认。村(社区)委会对亡故人员家属及其申报材料收集、审核、确认并登记造册,出具相关公墓安置材料。

    3.缴费办证。亡故人员家属到所在村(社区)委会缴清所有费用(由村(社区)代收并上缴街道财政所)。亡故人员家属携带村(社区)出具的缴费凭证及相关材料,到街道办事处公墓管理办公室办理安置凭证。

    4.凭证安置。家属凭相关安置凭证、火化证明将亡故人员骨灰安置于本公墓。

    第四条 安置规定

        1.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墓穴,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墓碑必须统一规格。

        2.禁止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墓内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入棺安葬。

        3.墓区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各级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炮竹,一定要火熄灭后人再离开,不得乱扔烟头,确保墓区林区安全。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炮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4.注意公墓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等祭祀后必须收回放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确保公墓内环境卫生。

        5.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车辆进入墓区必须按序停放。

     

    第五条公墓属性

    本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或违规经营、变相经营。公墓墓区土地使用权依法归政府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转让、买卖。

    第六条 附则

    1.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2.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由广陵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3.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起草部门:民政办 联系电话:2609048

    32号《广陵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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