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共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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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5

     

     

     

     

     

     


     

     

    1.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2.安徽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3.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5.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6.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7.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

    8.安徽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

    9.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10.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11.辐射环保投诉监测

    12.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13.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

    15.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16.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17.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18.委托性监测

    19.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20.清洁生产技术研发与推广

    2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23.12369”环保举报热线

    24.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25.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

    26.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27.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

    28.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29.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

    30.中高考期间禁噪

    31.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32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3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34.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公告

    3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1.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健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实现环境信息共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0-3074992

     

     

     

     

     

     

     

     

     

     

     

     

     

     

     

     

     

    2.安徽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合科。

    电话:0550-2178918

     

     

     

     

     

     

     

     

     

     

     

     

     

     

     

     

     

     

     

     

    3.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

    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二、承办机构

    辐射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和单独固定式X射线探伤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和单独固定式X射线探伤的单位遗失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将补办报告及遗失公告传真、邮寄或者送至市辐射科。

    2.补办:辐射安全监管科收到报告后,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内核实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并打印新证。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辐射安全监管科。

    电话:0550-3064677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2.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安排,定期组织环境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对文件要求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六、服务时限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工作情况,修订预案、组织培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50-3069832

     

     

     

     

     

     

     

     

     

    5.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

    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5日为环境日。

    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 :专栏7:品牌创建行动。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探索联合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方六五环境日活动,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基层特别是落后地区提升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活动指南或实施办法等,规范化、机制化、项目化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动员,鼓励支持学校、企业、社区、环保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各界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

    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每年530日至6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市提出具体要求。

    2.实施: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六、办理时限

    4-6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电话:0550-3065230

     

     

     

     

     

    6.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2.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开展。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每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电话:0550-3065230

    7.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3.《“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六)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生态文明宣传方式方法。打造线下宣教新媒介。用好书籍、报刊、广播、影视等传统大众传媒,制作刊播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在户外、交通工具等张贴悬挂展示标语口号、宣传挂图,生动形象地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宣传。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每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电话:0550-3065230

     

     

     

     

     

     

     

     

     

    8.安徽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环宣教〔202119号)专栏 8:全民教育行动3. 教育场馆建设:积极引导基础好、有条件、有意愿的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场馆,面向公众开放,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4号)五、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中要求“组织开展各类绿色创建行动”。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办理时限

    每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电话:0550-3065230

     

     

     

     

     

     

     

     

    9.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2.《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市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企业、需要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经批准后,按期组织开展培训。

       六、服务时限

       按培训计划及培训日程。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电话:0550-2178907

     

     

     

     

     

     

     

     

     

     

     

    10.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2.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三定”规定。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时。

    五、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发生地。经现场勘查,向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会商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50-30836210550-3069495

     

     

     

     

     

     

     

     

     

     

     

    11.辐射环保投诉监测

    一、办理依据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2.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和营运工作,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和监测等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辐射环保投诉后,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时。

    五、服务流程

    1.受理投诉监测委托。

    2.开展现场监测、采样、分析。

    3.提供监测数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

    电话:0550-30749920550-3306326

     

     

     

     

     

     

     

     

     

     

     

    12.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辐射安全监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2.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向市辐射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工作。

    4.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5.编制应急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辐射安全监管科

        电话:0550-3064677

     

     

     

    13.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3.《安徽省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

    4.《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季度、全年全省环境质量环境报告。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及滁州市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全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月报,4月、7月和1015日前发布每年第1季度、第2季度和第3季度全市环境质量季报,次年115日前发布上年全省环境质量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0-3074992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4.《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境监测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0-3074992

     

     

    15.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大气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实时监测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2.公开:通过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每小时、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六、服务时限

    实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0-3058517

     

     

     

     

     

     

     

     

     

     

     

     

     

     

     

     

    16.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二、承办机构

    大气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预报预警:大气环境科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预报预警全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2.公开:预报预警完成后通过滁州市气象台向社会公开全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六、服务时限

    每日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大气环境科

    电话:0550-3064397

     

     

     

     

     

     

     

     

    17.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并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2.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4.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

    电话0550-30749920550-3306326

     

     

    18.委托性监测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3.根据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任务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2.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以及相关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4.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六、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环境监测科。

    电话0550-3306326

     

     

     

     

     

     

    19.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

    推广应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2.《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开展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根据环境保护区域问题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编制研究经费预算,双方协商签订委托合同。

    2.调查研究:对已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深入考察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内外成因,组织专家论证和公众座谈,提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环境影响减缓方案。

    3.成果提交与推广应用:形成区域环境问题研究报告提交委托方,并配合委托方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六、服务时限

    依据委托内容及委托合同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技术服务内容协商收取费用。

    八、咨询方式

    综合科

    电话:0550-2178918

     

     

     

     

     

    20.清洁生产技术研发与推广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大气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发与推广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目标和研究内容,编制研究经费预算,双方协商签订委托合同。

    2.编制工程研究报告:接受委托后,大气环境科依据现场调查和资料分析,编制工程研究大纲,开展室内及现场试验,编制工程研究报告。

     3.接受技术审查:报告编制完成后,接受委托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4.成果推广应用:配合委托方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六、服务时限

    依据委托内容及委托合同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技术服务内容协商收取费用

    八、咨询方式

    大气环境科

    电话:0550-3064397

     

    2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四、工作内容 (七)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各地区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5.《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办发〔201742)二、工作原则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司法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决字〔2018〕第597号)批准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振动)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法制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接受来自需要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委托。

    2.鉴定评估准备: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3.损害调查确认: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4.因果关系分析: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损害实物量化:对比受损生态环境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

    6.损害价值量化: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六、服务时限

    依据委托内容及委托合同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技术服务内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八、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法制科。

    电话:0550-30749920550-33063260550-3058130

     

     

     

     

     

     

     

     

     

     

     

     

     

    2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9662号) :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系统的、上一年度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承办机构

    法制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申报程序

    1.下达通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拟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的计划,并根据计划向相关企业下达申报通知。

    2.自查自报。企业在接到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照评价指标,依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滁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属企业需报所属县环保局初审,市属企业报市局法制科科初核。

    3.核实补充。在收到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要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查验资料的完整性,并补充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信息,各科室、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县分局要将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初评意见一并上报市局。

    4.材料受理。市局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申报材料缺少相关内容的,应制作申报材料遗缺清单告知企业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不予进行审验。

       (二)申报材料

    1.《滁州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申报书》(一式五份);

    2.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

    3.上一年度例行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设施基础资料及运转台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分为初评、复核、终评、备案四个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1.初评:市局成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理。经审理有疑义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逐项评分,首先由评价指标牵头评分的部门提出初步分数和评分的依据,然后其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集体复核,确定企业初评分数,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将及时反馈给参评企业,并通过市局网站公示15天。

    2.复核:被评价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局在收到企业初评意见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3.终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评价过程及结果上报市局。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并确定终评意见。市局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终评意见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网站、报纸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4.备案:市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向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滁州银监分局通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

    六、服务时

    每年第一季度开始,第二季度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法制科

    电话:0550-3058130

     

     

     

     

     

     

     

     

     

     

     

     

     

     

     

    23.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办理等原则。

    五、服务流程

    认真接听群众举报电话,如实记录举报信息,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六、办理时限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550-3069495

     

     

     

     

     

     

     

     

     

     

     

     

     

    24.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6.《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实名举报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六)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八)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九)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十)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十一)被举报对象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五、服务流程

    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程序奖励举报人。

        六、办理时限

    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550-3069495

     

     

     

     

     

     

     

     

    25.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通过计量认证、符合国家及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需要查询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登陆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阅年度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五、服务时限

    承办科室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综合科

    电话:0550-2178918

     

     

     

     

     

     

     

     

     

     

     

     

     

     

    26.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

    名录公布

         一、办理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符合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电话:0550-3083621

     

     

     

     

     

     

     

     

     

     

     

     

     

     

     

     

     

     

     

    27.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三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承办机构

    水生态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0550-3083627

     

     

     

     

     

     

     

     

     

     

     

     

    28.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承办机构

    法制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适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法制科

    电话:0550-3058130

     

     

     

     

     

     

     

     

     

     

     

     

     

     

     

     

     

     

     

    29.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

      一、办理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第四款:根据上述规定,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由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的技术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科、法制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出现环境污染纠纷事件,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不清。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适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0-3074992

     

     

     

     

     

     

     

     

     

     

     

     

     

     

     

     

     

     

     

     

    30.中高考期间禁噪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550-3069495

     

     

     

     

    31.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

    标志设置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承办机构

    自然生态保护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6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自然生态保护科

    电话:0550-3072125

     

     

     

     

     

     

     

     

     

     

     

     

     

     

    32.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二、承办机构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适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

    电话:0550-30836210550-3072125

     

     

     

     

     

     

     

     

    3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适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电话:0550-3069495

     

     

     

     

     

     

     

     

     

     

     

     

    34.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公告

    一、办理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抄送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水生态环境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0550-3083627

     

     

     

     

     

     

     

     

     

     

     

     

     

     

     

     

     

     

     

     

     

     

     

     

     

     

     

     

     

     

     

     

    3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承办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适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0-307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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