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11-24 11:36
    【字体:打印

    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共服务清单指导目录(2023年)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备注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及时发布空气、水质、噪声等环境信息和污染事故信息。

    安徽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安徽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发布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5日为环境日。
    2.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3.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30日至6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6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2.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开展。

    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2.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加强生态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传播生态文化方面的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管理区等的生态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使其成为培育、传播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
    3.
    《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深入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4.
    《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皖环函〔20181372号)

    国家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1.《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2.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3.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

     

     

    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1.《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2.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三定”规定。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10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1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3.
    《安徽省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
    4.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质量报告书、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据市环保局反馈“环境质量报告书因内容专业,不面向社会公布”,建议该项统一命名为“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1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4.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建议统一命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公开”

    1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1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1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性监测

    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3.
    根据工作安排,常态化开展。

    委托性监测

    委托性监测

    委托性监测

     

     

    16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2.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3.
    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4.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1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技术研发与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3.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742)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三定方案:负责环境保护区域环境问题、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研究;负责污染治理、废物资源化、清洁生产工艺等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承担各类环境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作。

    清洁生产技术研发与推广

    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1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20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

     

     

    2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2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2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高考期间禁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高考期间禁噪

    中高考期间禁噪

     

     

    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25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26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业环境保护

     

    27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