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1-05-12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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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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