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单位: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3411810080)

    发布时间:2020-10-2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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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单位: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3411810080)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服务类环境检测质量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服务类环境检测质量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 大类              
      非重点排污单位 大类              
      ODS类 企业 大类              
    ODS类 企业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细类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ODS类 企业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检查 细类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一般检查项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大类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    
      核与辐射安全类 大类              
    核与辐射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 细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项 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核与辐射安全类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细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核与辐射安全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 细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    
    核与辐射安全类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细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二十、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核与辐射安全类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细类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大类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及建设情况,重大变更是否履行环保手续  
    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建设项目须配套水、大气、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情况  
      生产情况检查 大类              
    生产情况检查 生产情况、主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是否正常生产,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检查是否存在超环评范围生产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大类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水污染物防治设施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稳定运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大类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废水排放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已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已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等情况,废水排放达标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废气排放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已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已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等情况,废气排放达标情况,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噪声排放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检查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已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等情况,噪声排放达标情况  
      危废管理情况 大类              
    危废管理情况 危废转移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转移审批、转移联单填报情况  
    危废管理情况 危废贮存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废贮存场所规范性、收集运输规范性、危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情况检查 大类              
    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情况检查 设施安装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是否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验收联网运行  
    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情况检查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大类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情况及定期演练情况(要求实施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的企业)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按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 应急设施和物资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应急物资与设备是否配备  
      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大类              
    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证(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的企业)、信息公开(要求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企业)等制度落实情况  
    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厂区环境综合管理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对厂区进行绿化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大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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