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城南小学教育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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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城南小学教育集团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树立城南小学教育集团教师良好形象,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经学校研究,现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准从事有偿补课、不得在社会辅导机构兼职,不得在编不在岗。

    2.全校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3.在同一校区工作满6年,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有义务积极参加支教交流工作。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处理。

    5.凡本校教师连续旷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二、考勤

    1.各校区所有教师(临近退休的教师最后一学年除外)必须参加指纹考勤,由各校区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逐月如实统计,并公布出勤情况。

    2.全体教师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中途离岗。上下午有第一节课的,签到截止时间为到校时间;无第一节课的,签到截止时间为到校时间延迟10分钟。下班时间为放学时间。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必须分别提前30分钟和20分钟到校,推迟15分钟离校。

    3.家里有子女参加高考、中考的教师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中午可提前30分钟签退。因身体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校考勤的老师,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决定,不参加考勤的老师不享受绩效工资中的考勤津贴。支教教师如家庭住址的确离学校较远的,可在考勤中予以一定照顾。

    4.教师因公、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5.行政人员、有关教师由于公务或到另一校区参加活动,未能按时签到或签退的,每月月底由本人提交一份当月事务清单,交执行校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存档。

    6.每周一例会后,因教师较为集中,不用指纹签退。考勤记录以例会签到为准。例会迟到早退者,除扣除例会津贴外,还将扣除当日考勤津贴。

    7.教师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党员教师的“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以及临时性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8.教师的考勤根据有关规定,与绩效工资、综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师因公、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到各校区办公室填写缺勤申请单。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由教导处批准,课务自行安排;一天以内,由执行校长批准,课务自行安排;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课务由学校安排。三天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体局人师股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请假手续完成后交各校区办公室、教导处存档。

    3.根据市教体局有关人事规定,当月病假累计达到15天,当月事假累计达到8天,当月旷工累计达到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期病假累计达到40天(含节假日),事假累计达到15天(含节假日),旷工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扣发全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婚假、产假须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上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得到批准的方可续假。续假视同事假或病假。

    5.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处理。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表彰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并与绩效考核、综合考核挂钩。

    2.校级表彰,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市级单项表彰根据上级文件随时进行,坚持德、勤、能、绩、廉综合评定。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

    4.所有奖励和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表彰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善于创新,在教育教学工作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为学校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对照上述条件,学校可适时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忽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从事有偿补课、在社会辅导机构兼职者。

    (4)滥定教辅资料者。

    (5)违法乱纪,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绩效工资和综合考核奖、赔偿损失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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