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生态环境执法案例成功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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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2023年度全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表彰名单公布,10件全省典型案例中,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推送的《天长某电子科技公司“未验先投”案》成功入选。2023年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不断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天长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500吨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批复,但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1月擅自投入生产持续至检查之日,超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试生产的最长时限12个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在5月2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5月4日,该公司向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鉴于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积极整改,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手续,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皖环发〔2022〕30号)第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三、启示意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一些企业急于投入生产而忽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而“未验先投”案件罚款额度较高,对小微企业的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遵循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认真调查核实,严格遵循免罚程序,经集体审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下一步,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将继续立足本职,贯彻落实2月18日全省“新春第一会”精神,全面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同时提升接手案件就有打造指导性或典型案例的意识和习惯,提炼编写具有代表性的精品案例,增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价值点”“闪光点”,形成破难题、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与措施,全面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案件综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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