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03-1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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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中西医结合诊所开具空白处方案

    【案情介绍】

    天长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位于天长市**镇街道*天长***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从业人员医师张**、护士吴**、卢**未在岗,发现有一名叫毛**(身份证号:342321****10076211,电话:180****2058,住址:天长市******24号)的在岗,毛**现场不能提供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现场发现一名叫吴**的患者正接受输液治疗,发现患者吴**的输液处方一张,医师签字张**;发现张**签字的空白处方一本,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该医疗机构负责人张存龙签字的一本空白处方给予保存,并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通过进一步调查,查实了该医疗机构将医师已签名的空白处方给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毛**使用,用于给患者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医疗机构还因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毛**,单独为患者吴**开展输液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单独为患者吴**开展输液诊疗活动,并使用医师张**已签名的空白处方为患者吴**开具输液处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参照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件,该单位及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经执法人员回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案件结案。

    【案件评析】

    该案是我执法大队承办的第一起医疗机构负责人开具空白处方给无证人员使用的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但违法时间长短认定有一定的难度,起初,该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无证行医人员毛**拒不配合调查,经过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下和询问,成功办结。

    一、本案违法主体的认定

    该场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认定天长张**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违法主体。另案无证行医的违法主体认定为从业人员毛**

    二、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根据现场患者吴**的输液处方及医师张**已签名的空白处方,询问调查诊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毛**,查实了天长张**中西医结合诊所将医师签名的空白处方给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毛**使用,用于给患者开具处方的行为,适用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罚,认定准确。

    三、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的难点

    本案违法所得认定的难点在于现场负责人不在岗,从业人员毛**拒不配合调查,后在执法人员的现场说服教育及强大心理攻占下,毛**放弃抵抗,致电诊所负责人张**来认真配合调查。

    【思考建议】

      这是我执法大队成立以来,第一次查处的,诊所医师不在岗,将医师已签名的空白处方,供无资质人员单独开展诊疗活动使用的案件,特别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特殊时期,对社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性非法大,除了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他们铤而走险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值得深思;我执法大队长期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近年来,移送公安多起无证行医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发现无证行医者均能通过渠道购买到正规药品,根据其提供的购买票据发现,均是使用正规医疗机构单位名称采购的,供药单位为无证行医者提供了便利条件,我执法人员都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至市市场局;近年来我委由多次与市市场局、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自分工,市市场局配合我执法人员在打击无证行医案件中发现的药品来源积极开展调查工作;是否因此,无证行医人员想通过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着诊疗活动,但又怕露出马脚,逼不得已,出此下策?后经多次回访,该医疗机构已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下步,我执法人员将一如既往,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医疗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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