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适用范围、选聘条件、权利和义务、启动程序、论证方式、动态管理等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强化专家库建设,为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的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部署的重要举措。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要求各省(区、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2020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明确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经济、工作条件上的必要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推进市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增强社会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强化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1、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2020年,《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等文件规定及滁州市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管理办法》初稿。
2022年8月15日市司法局在政府网站上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于2022年9月19日面向公共发布征求意见的反馈说明,截止2022年9月16日,市司法局未收到群众的反馈意见。
2022年9月20日,市司法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6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天长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选聘条件、权利和义务、启动程序、论证方式、动态管理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决策咨询论证工作。
(二)选聘条件。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要求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等。
(三)权利和义务。专家库成员权利主要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等;义务有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非遇重要工作冲突不得无故缺席、保密及回避义务、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等。
(四)启动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位;对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不少于9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五)论证方式。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六)动态管理。对专家库成员定期开展考核,专家库成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给予解聘。对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给予表彰。
四、保障措施
对专家库成员定期开展考核,对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给予表彰。
五、下一步工作
做好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多渠道深入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强化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政策咨询
办法制定牵头股室:天长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咨询电话0550-77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