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2 14:39
    【字体:打印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6220227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天长市南市区政府大楼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股(邮政编码:239300 ),请在信封上注明“《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字样。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1343701225@qq.com

    联系电话:0550-7770226

    特此公告。    

     

    附件:《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草案)》

     

     

    天长市发展改革委

    202262

     

     

    《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粮食储备管理,保证县级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天长市人民政府储备(以下简称县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县级政府储备,是指天长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企业储备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粮食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政府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县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管理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政府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政府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

    市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的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县级政府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政府储备储存总量的25%40%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政府储备年度轮换建议,并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具体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县级政府储备的轮换。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十四条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的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与县级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政府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县级政府储备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政府储备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政府储备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政府储备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九)擅自串换县级政府储备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政府储备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其他违反县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政府储备的轮换。

    县级政府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政府储备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天长市财政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按省级政府储备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轮换差价亏损、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经审计后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轮换价差收入上缴财政,并按适当比例给予承储企业奖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县级政府储备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入库成本。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政府储备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一)辖区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天长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政府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动用命令。

     

    第五章  县级政府储备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告知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入库成本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破坏县级政府储备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政府储备,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县级政府储备储存任务。

     

    第七章 企业储备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参照省和滁州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省、市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410日天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长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天政〔200964号)同时废止。

    关于《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依据。

    随着粮食流通环境的变化以及粮食法治的不断完善,一些规定与市场实际和管理需要已不相适应,与2009年制定的《天长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不相适应,执行过程中的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加以解决。因此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滁州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推进储备粮安全管理改革的需要。

    2019年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文件,20214月初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办法》修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219月,《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在省政府第155次常委会议通过,20223月,《滁州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滁政〔202215号)颁布实施,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职责、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改革储备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储备补贴政策和轮换机制、严格储备质量管控等提出了新要求,而我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9年颁布,但随着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妥善解决储备轮换价差亏损问题的需要。

    2014年以来,受国家实施粮食收购最低收购价政策、储备计划性管理、轮换新粮陈粮价差等因素影响,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储备粮轮换价差持续存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是地方政府实施粮食应急保供调控的重要载体,主要经营活动就是管理储备粮,政策性强、商品经营能力严重不足,收入主要以财政费用补贴为主、商业经营收益为辅,在持续不断的价差亏损压力下,企业已不堪负重。因此,进一步完善县级储备轮换价差亏损弥补政策已迫在眉睫。

    (三)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储备责任的需要。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对所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任务。

     

    三、《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内容。

     

    该办法共八大部分内容,对县级粮食储备做了具体要求,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解释和规定。

    一是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改革中,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等新要求。

    二是层层压实粮食安全责任。2016年以来,各级连续开展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我市对下辖镇、街道也同步开展考核。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同时各相关部门也要按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新法规要求。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实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我市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四是高质量做好我市粮食储备工作。从数量看,目前我市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已扩大到2万吨。从质量看,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粮食储备质量的抽检力度持续加大,粮食储备质量管控日益重要。从管理上来看,对应机构改革后,将发改与粮食部门的职责进行合并,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势在必行。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根据安排,我局对《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汇报如下:

     

    《天长市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滁州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等文件精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上会审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