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滁州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天长市城区限制性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2年3月4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室(城管执法局四楼421室)。
联系人:陈厚永,联系电话:0550——2382242。
电子邮箱:1243199719@qq.com。邮政编码:239300
地址:天康大道23号(天长中学南大门对面)
附:《天长市城区限制性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滁州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为“东至东北过境线,北至白塔河南堤,西至川桥河以东,南至345国道”所合围区域。根据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适时对限制养犬区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管理等相关工作。军犬、警犬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管理、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犬只诊疗活动,并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饲养管理给予技术指导。
市市场监管、卫健、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收集本区域养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到下列工作:
(一)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二)收集有关养犬的信息;
(三)就本区域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将犬只伤害人的有关信息在居民住宅区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六)劝阻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限制养犬区域内每户居民可以申请饲养一只小型犬。养犬人饲养小型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证明;
(四)遵守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限制养犬区域内一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
(二)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
(三)圈养或者栓养;
(四)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
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上述标准和品种名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期满时,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录入犬只管理信息系统,领取养犬信息管理卡和犬只标识。
第十三条 养犬信息管理卡每年年检一次。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信息管理卡到市城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养犬信息管理卡或者犬只标识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补办。
养犬人、养犬地变更以及犬只失踪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禁养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养犬行为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虐待、遗弃犬只;放弃饲养的,应当妥善处置或者委托犬只收容场所饲养。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四)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允许犬只进入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开放时间、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犬只进入。
第四章 犬只收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或者采取社会化手段,委托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的主体),负责收容救助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收容场所主要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二十四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
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鼓励将犬只送至收容场所。
第二十六条 禁止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和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市限制养犬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自行处置或者请求市公安部门处置。无主狂犬由市公安部门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限制养犬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市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只标识的、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规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收容救助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符合本办法有关犬只饲养条件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狂犬免疫,领取免疫证明;不符合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滁州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我局起草制定了《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滁州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出台养犬管理的相关办法,对公民养犬行为加强管理和引导尤为必要。
三、《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建立并完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养犬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流浪犬只整治行动,及时查处涉犬投诉、举报案件,养犬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2022年底,争取限养区域群众知晓度达100%,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率达90%以上,养犬登记率达90%以上。
(二)主要内容
《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共五章,37条。
1、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养犬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和管理职责。
2、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关于养犬登记。明确了居民养犬的种类和条件,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所需材料。
3、第三章养犬行为,共五条,主要明确犬只的日常管理。明确养犬人携犬外出的注意事项和相关规定,鼓励市民树立良好文明的养犬形象。
4、第四章犬只收容,共八条,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管理,明确收容犬只类型及处理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流浪犬只送至收容场所,鼓励社会组织领养无主犬只。在公共场所无序攻击危害他人、正在肇事的犬只,有继续危害群众安全可能的,由市公安部门组织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围捕灭杀和无害化处理。
5、法律责任,共九条,主要关于不文明养犬的处罚。明确规定对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以及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由相关执法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共六个方面: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
建立并完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养犬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
第三部分: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千秋街道、广陵街道等单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第四部分: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部分:方法步骤
1、前期调研谋划阶段(2022年1月至3月)
2、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22年4月至5月)
3、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6月至11月)
4、检查考评阶段(2022年12月)
第六部分: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保障。
2、认真筹备,全力推动。
3、突出重点,精心组织。
4、强化责任,严肃问责。
5、联合执法,严明纪律。
6、长效管理,形成机制。
(三)保障措施
《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从法律责任、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予以保障。
四、文件起草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形成后,我局先后征求了各镇街意见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收到书面反馈16份,并对书面的反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已通过我局法制室审查,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1、该文件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滁州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该办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条款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