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字解读】《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3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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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因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文明创建进程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广大市民对规范养犬有迫切诉求。为加强养犬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对有重点地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我市《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出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滁州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二、《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因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文明创建进程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广大市民对规范养犬有迫切诉求。为加强养犬管理,结合滁州市《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2016121日实施)和我市实际,制定《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养犬管理,对有重点地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三、《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接到市领导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工作指示后,我局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犬只管理工作,临时成立工作专班,谋划《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202112月份,《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初稿形成;1月份,《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218日,向市直有关部门、千秋街道办事处和广陵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四、《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目标:

    建立并完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养犬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文明养犬意识明显提高。一是《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工作覆盖面达100%;二是犬只免疫制度进一步完善,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率达到90%以上;三是限制区养犬登记,登记率达90%以上;四是捕捉、收留流浪犬只,社会面上流浪犬只明显减少;五是群众有关养犬及养犬管理的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

    五、《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

    1.划定限制养犬范围

    《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为:东至东北过境线,北至白塔河南堤,西至川桥河以东,南至345国道”所合围区域

    2.明确限制养犬工作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城管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查处违规养犬和限制养犬区域内流浪犬捕捉等日常监管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对正在肇事、危害群众安全的犬只进行紧急处置和灭杀。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犬只诊疗活动,并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饲养管理给予技术指导,配合做好肇事、危害群众安全的犬只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卫健、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3.规范养犬人饲养犬只的条件

    限制养犬区域内每户居民可以申请饲养一只小型犬。养犬人饲养小型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证明;

    (四)遵守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4.明确限制养犬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条件

    限制养犬区域内一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圈养或者拴养;()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

    5.养犬人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途径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期满时,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城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录入犬只管理信息系统,领取养犬信息管理卡和犬只标识。

    6.规范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行为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链(绳)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外出至公共场所时,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好犬链(绳)、嘴套等安全限制性装具,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束紧犬链(绳);

    (五)犬只有吠叫、躁狂等袭扰攻击他人行为时,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携犬离开事发公共场所。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给犬只佩戴犬链(绳)、嘴套等安全限制性装具后携犬外出。

    7.    明确犬只收容场所具体职责

    市政府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或者采取社会化手段,委托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的主体,负责收容救助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犬只收容场所主要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没收的犬只。

    六、《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创新举措:

    1.广泛宣传造势。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媒体在全市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上广泛开展宣传。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对所有在网用户发布限养宣传短信。限养区域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区要在机关庭院、社区、居民小区悬挂限制养犬的宣传条幅和标语;组织志愿者发放限养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市民签名并参观限养宣传展板。

    2.开展自查自纠。主要针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每户饲养多只犬的,不按规定携犬外出的,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以及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对限养区域内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每户饲养多只犬的,要逐户上门宣传教育,发放《违规养犬通知书》,责令养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犬自行处理或送交犬只收容所;对不按规定携犬外出的、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超范围经营犬只的,要严肃教育批评,责令整改。工作中要给养犬人、经营者自行整改的时间,以引导文明养犬、守法经营。

    3.集中整治。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养犬行为,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特别是对一些“犬患”问题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共场所等区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在短期内迅速形成整治高潮,力争取缔一批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场所,捕捉一批流浪犬只、遗弃犬只和违规犬只,严厉打击一批性质恶劣的养犬人。

    七、《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保障举措: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天长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千秋街道、广陵街道等单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组。

    2.限养管理经费纳财政预算,保障限养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保障。

    1)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限制养犬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养犬人,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其它妨害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4)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只标识的、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携带犬只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下一步工作:

    市文明办、城管执法局对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要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市文明办要加强检查指导与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对管理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力度不大、措施和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和物业服务等基层组织单位,也要担负起养犬管理责任,主动制定文明养犬公约,教育督促养犬人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九、政策咨询

    政策制定牵头科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室

    咨询电话:0550-2382243

     

     

    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及品种

     

    一、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

    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二、烈性犬主要品种

    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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