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
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5日
天长市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投资工程项目,以及与公共投资工程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工程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政府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工程项目;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公共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涉及公共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信息按季度抄送市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公共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等情况及时抄送市审计局。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土地、房屋征收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局可以对下列与公共投资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及与公共投资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公共投资工程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共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或进行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市审计局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纳入全市年度审计计划方案,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工程结(决)算差错调整机制,对市审计局在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工程款项结(决)算不实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据实列支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结合具体情况,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结果,重大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当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市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公共投资工程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市审计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履行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公共投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天政﹝2018﹞2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武部办公室。 |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