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93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发行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受理清单的通知》(皖社险函〔2016〕43号) |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 |
人社局 |
2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93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发行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受理清单的通知》(皖社险函〔2016〕43号) |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 |
人社局
|
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4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
供养亲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人社局
|
4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供养亲属就读学校 |
人社局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待遇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人社局 |
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本人携带新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 |
人社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