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2 08:40
    【字体: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滁州高新区: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长江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了长江保护相关规划、标准、监测预警、应急管理、信息共享等制度和保护措施,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强化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推动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为做好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署,决定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存在“打架”的规定抓紧进行修改,对存在“空白”的制度进行补充,确保与上位法和中央精神保持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镇街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汇总后报至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清理工作时限

    (一)各单位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建议于31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清理意见建议涉及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的,应同时向市司法局报送修改或废止建议和说明。

    (二)各镇(街)人民政府于2021310日前将各镇街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及报告报送市司法局。 

    (三)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及报告于202131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相关表格和材料盖章后报送市司法局,电子版报送至指定邮箱。

    群团组织起草的以各级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以上执行。

    (五)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

    清理工作联系人:市司法局吴清怡 ;联系电话:0550-7773528;邮箱:tcshfxsc@163.com

     

    附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

     

    天长市司法局

    20213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