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天长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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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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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真实性承诺书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所在公司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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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目:“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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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服务 |
1、会计类考试通过证明 2、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3、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4、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5、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6、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 |
官网下载或者相关单位提供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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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6个子项: 1.公司设立登记 2.公司变更登记 3.分公司设立登记 4.分公司变更登记 5.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 6.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列入负面清单行业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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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死亡证明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公安部门 申请人所在社保部门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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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申请人所在卫健委 |
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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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93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发行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受理清单的通知》(皖社险函〔2016〕43号) |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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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93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发行养老保险主要业务受理清单的通知》(皖社险函〔2016〕43号) |
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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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4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
供养亲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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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
供养亲属就读学校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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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待遇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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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本人携带新的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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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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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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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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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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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租房申请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2014〕70号)第十一条中“在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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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租房申请 (中低收入) |
车辆登记资料查询 |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2014〕70号)和天保组办〔2016〕4号文“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年审应严格进行收入和车辆等资格审查;” |
天长市车辆管理所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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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租房申请 (中低收入) |
收入证明 |
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2014〕70号)文“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现居住所在地的镇(街)、城东新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证、低保证等)。” |
民政局 (申请人)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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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 |
社保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天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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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 |
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质量安全监督站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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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 |
人员情况(有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 |
原毕业院校、卫计委、人社等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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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局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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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同上 |
卫计委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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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
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原毕业院校、人社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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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皖农牧[2011]333号) |
市级兽医主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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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注册 |
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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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种畜生产业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毕业院校、人社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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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14〕1号)第十六条“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计划,重视和加强对普通农户的扶持和服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科【2014】16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训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
培训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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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4.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5.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6.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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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 |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2.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2年第19号)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1.渔船检验部门 2.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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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①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证明材料;②亲本来源及质量证明材料;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证明材料;④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⑤水产原、良种场证明材料。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4号)第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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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①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②除新建船舶以外,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③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④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⑤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①相关单位或当事人 ②渔港监督机关 ③渔港监督机关 ④公安局 ⑤其它相关单位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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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②有效船舶技术证书③捕捞渔船还应交验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七条: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
①渔港监督机关 ②船舶检验部门 ③渔政管理部门 |
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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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矿山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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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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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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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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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许可 |
已办理营业执照、拥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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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 |
已拥有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员、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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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和银行提供的资金余额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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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
公安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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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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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
民政局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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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持有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性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
社区或者村、居委会 |
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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