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医保执罚决字〔2020〕9号

    发布时间:2020-11-16 10:36
    【字体:打印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保执罚决字〔20209

    天长天康医院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7月26日,随机抽取天长天康医院2020年6月份10%以内的医保患者住院病历50份,进行病历评审。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予以立案,10月16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病历复核,10月20日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 天长天康医院住院病历:陈志美、曾仲秀、郭金龙等31人违反药品限制性条件;张孙年、闵共华、董兰芳等13人无医嘱收费;瞿康玲、潘荣田、张硕等49人违反物价收费,田后英,CT、彩色肝胆胰脾多普勒及彩色颈动脉椎动脉多普勒无报告单;共涉及违规金额37648.5元。此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中第七项、第十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天长市医疗保障局现场笔录。

    2、天长天康医院病历审核台账。

    3、2020年10月20日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询问记录。

    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20201012日立案调查114日,本依法向你院送达了《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天医保执罚告字〔20209,告知你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院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院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

    认为,你院违反药品限制性条件,无医嘱收费,违反物价收费、无报告单收费的行为,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1)款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玖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2)立即整改;(3)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叁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伍角整。

    上述行政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玖拾柒元整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天长支行(账户名称:天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34001737102053000522)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玖拾柒元整,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叁万柒仟陆佰肆拾捌元伍角整,到天长市农商行千秋支行(账户名称:天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24453341030000001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

    202011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