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医保执罚决字〔2020〕4号

    发布时间:2020-11-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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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保执罚决字〔20204

    天长永康康复医院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7月26日,抽取天长永康康复医院2020年6月份出院的医保患者住院病历2份,进行病历评审。我局于2020年10月8日予以立案,10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病历复核,10月11日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 天长永康康复医院住院病历:邓庆玉无医嘱用药、无医嘱检查。涉及违规金额499.8元。此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中第十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天长市医疗保障局现场笔录。

    2、天长永康康复医院病历审核台账。

    3、2020年10月11日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询问记录。

    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2020108日立案调查113日,本依法向你院送达了《天长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天医保执罚告字〔20204,告知你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院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院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

    认为,你院无医嘱用药、无医嘱检查的行为,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陆角整的行政处罚;(2)立即整改;(3)责令退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肆佰玖拾玖元捌角整。

    上述行政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陆角整你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天长支行(账户名称:天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34001737102053000522)缴纳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玖元陆角整,责令其退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肆佰玖拾玖元捌角整,到天长市农商行千秋支行(账户名称:天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000024453341030000001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长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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