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20204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长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天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

    《天长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415

     

    天长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房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查清全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及小城镇范围内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在2020年底前完成房地一体化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和小集镇权籍调查数据库,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应发尽发”,农村不动产登记纳入不动产日常业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基础资料,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工作内容

    基于我市“三权”调查成果,通过农村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和小城镇不动产权籍调查,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准备工作;

    2.组织宣传和培训;

    3.开展权籍调查;

    4.数据整合与建库;

    5.成果质量抽查、核查及验收;

    6.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7.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总结表彰。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镇(街)、社区(村)及居民组人员组成的权籍调查队伍,收集必要的相关资料,为确权登记提供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做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

    (一)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外业调查

    1农村地籍更新调查。以2018年验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对新增和变化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少量国有土地开展变更地籍调查,获取每宗地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测量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编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2农村房屋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要求,在全市农村范围内调查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少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状况,勘丈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

    3.小城镇不动产权籍调查。一是开展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要求,查清全市集镇区范围内每宗地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测量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编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二是开展房产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要求,同步开展全市集镇区范围内房产调查,实地调查全市集镇区范围内房屋的产权状况,勘丈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

    (二)稳妥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对调查范围内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照下列方式确认权属: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无论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

    3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4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213日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213日至198711日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11日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8.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9.镇(街)、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10.对缺少土地权属来源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后,依法报镇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

    11.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 、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严格执行土地登记相关政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工作。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对于上述情况,各镇(街)要全面调查汇总,在测绘时一并测量,确定地块具体位置和面积,建立违法用地台账,待土地争议解决或根据现行法规政策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确权登记。

    (四)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

    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历年来形成的土地登记资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化解土地权属纠纷隐患。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有证无地”或者“有证无档”等情形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统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注销原土地登记,杜绝出现重复登记现象,对发现的错误登记,应及时办理更正登记。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20315日至415日)。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制定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争取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试点,对作业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为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制定统一标准。

    (二)申请登记,权籍调查阶段(2020416日至731日)。按照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审核入库、整理归档等程序完成权籍调查。权属调查是权籍调查的核心,应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工作。对存在不动产权属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权籍调查。

    (三)登记审批、发证阶段(202081日至 930日)。各镇(街)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资料进行初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告无异议的宗地,完善材料后分镇(街)统一上报审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2020101日至1130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结合日常不动产登记业务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和系统维护升级,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接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的属性信息相关联。

    (五)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阶段(2020121日至1231日)。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各镇(街)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检工作,确保顺利通过上级部门验收后,整理、完善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归档。

    五、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制定全市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培训;

    2.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3.指导镇(街)开展全市农村农房确权、土地权属、界址纠纷调处工作;

    4.负责全市农房一体化登记发证工作;

    5.负责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及信息系统管理;

    6.组织对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的自检及初检;

    7.负责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成果上报;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所配合所在镇(街)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项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工作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把关、进度统计、登记初审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相关制度

    (三)市住建局

    负责房屋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四)市公安局

    负责户籍资料方面的工作;

    (五)市财政局

    负责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

    (六)市统计局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

    (七)市信访局

    负责信访方面的工作;

    (八)市司法局

    负责矛盾纠纷的调解;

    (九)各镇(街)

    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工作机构,按照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

    1.负责组织本镇(街)、社区(村)、居民组干部参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界址纠纷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社区(村)、居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籍调查的指界及确认签字;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权籍调查;

    4.开展宅基地确权;

    5.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

    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农民及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充分利用调查成果资料,做到尊重历史,立足现状。要加强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监委机关,市人武部办公室。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0日印发

     

    天长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