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纹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 补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规章 | 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媒体 | 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公告 | 补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规章 | 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媒体 | 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3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遗失公告 | 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规章 | 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媒体 | 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4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遗失公告 | 补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规章 | 市场监管局 | 县级以上媒体 | 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
5 | 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 2013年1月16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编码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局 |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 | 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到市县审批大厅县级有实质性审核权,市审批局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6 | 验资报告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局 | 验资机构 | 有第三方验资机构出具 |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初审 |
7 | 清税证明 | 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税证明 |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税务部门 | 由税务部门开具 | 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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