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镇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为: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现本机关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丰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永丰镇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机关各部门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永丰镇政府统一领导,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具体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市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永丰镇政府及其各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向永丰镇党政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向社会公开。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及全镇各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责令整改。
第九条 选聘社会评议代表。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内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永丰镇党政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永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永丰镇党政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永丰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