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制度】永丰镇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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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本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的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待其他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公开,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提出并即时请其他行政机关书面确认。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省或者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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