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标补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城乡居保机构:
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2号)要求,我省于本月启动正常领取待遇人员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和补发工作(因死亡或出国定居等原因办理关系注销人员的待遇补发办法,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发标准及范围
自2020年7月起,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的中央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9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8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二、补发流程
1.各经办机构要集中工作人员办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待遇核算业务,务必于11月17日18时前在业务系统内对待遇核算经办业务进行审批,不能按时审批的进行回退处理。
2.省城乡居保系统定于11月17日18时起暂停业务系统服务(预计停服时间为2天,具体恢复时间根据调待情况在业务群里进行通知)。在此期间省局居保中心检查各地系统内待遇核算业务办结情况,如发现待遇核算业务没有完成的,将进行回退处理。各项业务工作检查后,省局居保中心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对领取待遇人员(含暂停及账户封存人员)按照每月5元标准进行中央基础养老金的补发,并调整系统中央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参数。
3.系统恢复后,各地要认真核对中央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参数,确认无误后,办理当月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发放工作。办理新增到龄人员待遇核算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其中央基础养老金是否准确。对生成的支付单中养老金补发金额和人数要进行详细核对,并抽查部分人员实际发放金额。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省局居保中心反映。
4.各地要及时将支付单和发放人员支付明细信息传递给金融服务机构,确保当月养老待遇按时发放,不得因为调待影响正常待遇发放工作。
省社保局居保中心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