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张铺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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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完善张铺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发事件能力,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与启动条件

    本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公共卫生影响,达到下列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发现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可疑或预警病例。

    2、发现易于传播、爆发流行的传染病。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疟疾、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10 例及以上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5、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6、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聚集生活或学习区域中发现30 例及以上流感病例。

    7、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局部发生暴发流行,或非法定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群体性危害。

    8、二周内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病症较罕见、病情较重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9、预防接种、服药出现疑似异常反应3例或疑似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 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次中毒人数5 人以上。

    11、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出现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

    12、短期同源医源性感染3 例及以上。

    13、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

    14、以上事件出现异常急性死亡病例。

    15、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群体性身心健康,或导致卫生环境严重改变、可能引发群体性健康明显危害,或出现3人及以上死伤的。

    16、市卫生局认定需要启动应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但社会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发展、以及具有明确警示作用的事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事件,参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三、监测、报告与通报

    1、监测

    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服务与卫生防疫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加强就诊病例被动监测和可疑疫情的主动搜索。疫病可能发生、流行期间,开展相应的呼吸道、肠道、皮疹、发热等门诊监测。

    2、报告

    镇、村(居)委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行政序列报告,镇卫生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序列报告。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镇卫生院发现和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核实。在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的同时,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局和镇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用电话报告,再进行书面上报。有规定实行网络报告的,还应实行网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存在变化时,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续报,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初报(首次报告):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和采取措施。紧急情况下,可先简要报告时间、地点、首发病例情况、发病人数、发病主要症状、死亡情况等。

    续报(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的方式连续报告事件进展。

    终报(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配合市卫生局做出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通报

    根据上级授权或应急处置需要,镇、村(社区)可通过电话、广播、公告栏、会议、走访、喊话、敲锣等手段,及时向本辖区群众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以及向有关部门和相邻乡镇通报事件信息,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准备

    根据有关信息通报、预警提示或监测结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波及本镇时,应做好以下应急准备工作:

    1、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相邻地区事件发生的相关信息。

    2、组织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疾病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报告工作。

    5、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五、应急反应

    1、镇政府

    镇政府视应急处置需要履行职责,在本镇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协调、指挥各单位开展预防控制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负责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动员本镇各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参加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理,协调、调度本镇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负责组织建立和启用隔离场所、避难场所。对需要进行隔离的人员实施家庭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 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及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区域的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保障避难场所(临时安置点)的基本生活秩序,包括住宿、吃饭、饮水、厕所、就医等内容。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对本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协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病人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协助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的组织与落实。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对本镇肉禽畜和野生动物等异常病死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现场、监督深埋和劝阻食用等措施。

    (4)本镇发生疑似食物或职业中毒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中毒样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项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对中毒病人实施抢救,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5)根据政府发布的信息和宣传要求,在本镇做好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组织应急处置的培训;采购、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基层组织使用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7)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8)监督检查本镇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为保证以上措施有效实施,成立和启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镇办事处主任李维林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吴文荣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村(居)委会、卫生院、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党政办。

    2、居(村)民委员会

    居(村)民委员会视应急处置需要履行职责,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配合专业机构落实群众性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的组织、配合工作。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转运,及时通知卫生、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对本社区(村)需要进行隔离的人员实施家庭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做好本村封锁、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工作。

    (4)接收、分配和使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

    (5)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区域和家庭内的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6) 组织群众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3、卫生院

    卫生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防控机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认真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售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要求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居民正确使用。

    (8)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9)指导社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协助做好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社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及时筛查、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专业防治机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应急工作任务;配合镇卫生院落实上述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5、学校

    发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学校采取边调查抢救、边核实报告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具体可联系当地卫生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和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水源;

    (2)与中毒或患病学生及家长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3)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

    (4)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5)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公安派出所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的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1)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2)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4)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5)对可疑涉及犯罪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展开先期调查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驻镇企事业单位。针对自身危害因素制定突发事故和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和培训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完善安全防护警示标志。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向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的抢救工作,配合相关专业部门落实抢险救援相应措施和开展事故调查。

    8、动物检验检疫站。按照动物检验检疫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加强动物防疫,及时通报动物疫情监测信息,落实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9、镇武装部。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救灾抢险、疏散群众、转运病人、排查危害因素、维持社会秩序等。

    10、其他相关机构。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组织,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五、应急反应的终止与善后

    1、应急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终止决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处置需要,确定本镇应急反应的终止。

    2、应急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3、恢复与重建。动员各界力量,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调动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4、奖励与惩罚。根据上级要求,提出奖励的建议名单并报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其事迹和精神进行宣传。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抚恤和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应急处置的保障

    1、信息系统。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完善电话、广播、公告栏等基础设施,收集整理并及时更新镇各主要单位、重要岗位、主要成员通讯录,准确掌握辖区居民基本信息。

    2、专业队伍。卫生院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公共卫生建设的有关规定,设置隔离和留观病床,完善传染病监测门诊,加强医疗与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开展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宣传。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加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能力培训演练。

    3、经费和物资保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和完善镇应急物资储备库。

    4、宣传教育。镇办事处负责并协调组织驻镇各单位、群众组织和民间团体,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群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密切与各类社会单位的联系。摸清本镇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分布情况,与教育、安监、公安、农业、畜牧、交通、建设、检验检疫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七、附则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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