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
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一、事项名称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二、实施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卫计部门
五、申请条件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卫计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初审转报—卫计部门审批
八、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卫计办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承办机构
张铺镇安监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日常开展
五、服务流程
定期组织开展督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张铺镇安监站 0550—7651751
26.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一、事项名称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天长市张铺镇自然资源分局
五、申请条件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林地。
六、申报材料
确定林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林地登记的,以林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无上述资料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自然资源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镇(街)受理、调解—上级部门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八、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6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6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国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7.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
申请的初审转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二、实施依据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农委部门
五、申请条件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补偿: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圈养的家禽家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报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初审转报—农委部门审批—发放补偿
八、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6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6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农技站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8.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二、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民政部门
五、申请条件
1、重点救助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3、一般救助对象(1)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六、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申请书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4、低保证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5、特困供养人员证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6、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7、低收入证纸质(原件和复印件2份)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到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网上办理:申请人也可登入安徽政务服务滁州分厅查询该事项,并申请网上在线办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况,及时将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负责转到审核岗,做好流转登记 3、办结:根据决定,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予以办结,出具证照或文件批复。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6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6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29.兵役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兵役登记
二、实施依据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武装部门
五、申请条件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六、申报材料
《兵役登记表》
七、办理流程
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初审转报—武装部门审批
八、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6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6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门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30、信访事项办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信访事项办理
二、实施依据
《信访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
五、申请条件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流程
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安徽省信访信息系统推送到信访人手机的查询码登录信访信息系统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根据投诉请求中的相关信息,电话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八、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6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6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人民政府司法所一楼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3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三、受理机构
镇、街道
四、决定机构
天长市张铺镇自然资源分局
五、申请条件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
六、申报材料
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镇(街)受理、调解—上级部门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八、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50-7651751
十一、投诉电话
0550-7651751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天长市张铺镇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