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文字解读】《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意见》的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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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意见

    》的文字解读

     

    20237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了《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编制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有效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

    一、起草背景

    (一)相关领域现状。当前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制约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能够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需求,有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壮大。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结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通知》(皖自然资管〔20222号)精神,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用地需求,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37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长市实际,起草了《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721日,我局在网上对《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821日,未接受到反馈意见;2023810日,我局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经济协作中心、法制局、各镇(街)人民政府、滁州高新区管委会、金牛湖新区筹委会等单位意见,共收到大通镇和冶山镇2条反馈意见,已采纳,其他单位均无意见。823日,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我局对《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天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意见(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实施意见》,指导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不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利用率低等问题,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用地需求。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九部分:一是总则;二是适用范围及要求;三是申请主体;四是申请条件;五是审批程序;六是费用保障;七是用地监管;八是责任;九是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文件起草依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三)申请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的条件和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提供材料。

    (五)审批程序。一是用地单位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的办理程序。二是用地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开工、竣工和不动产登记等。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的项目建成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六)费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的各种费用。

    (七)用地监管。在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后,乡镇(街道)应根据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监管协议,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约定和明确项目内的多种内容。

    (八)责任。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责任。

    (九)附则。

    六、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为企业合法用地提供保障。

    七、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由所在镇(街)、滁州高新区负责项目投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

    《实施意见》印发后,我市将指导各乡镇(街道)根据所属地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工作,保障农村项目用地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

     

    解读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咨询牵头股室:自然资源权益管理股

    解读人:  陈志勇

    政策咨询电话:0550-702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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