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天长市金集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2 16:46
    【字体:打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一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二)对村民通过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上级各部门有关规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范围;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等投资投劳由村民自己负责。

    (三)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实行报账制,资金使用由财政所进行统筹管理,由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镇财政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镇财政所应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