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天长市金集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01 11:14
    【字体:打印

    为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年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信息或废止说明。

         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违反本制度的,由镇纪委、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制度。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