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金集镇进一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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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06号)精神为指导,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金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我镇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信息公开网、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开内容的标准、格式。

    2. 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0年7月底前在原先公示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的职能设置调整相关信息,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3. 明确行政执法内容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0年7月底前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4.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要主动亮明身份,规范着装、按规定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岗位及人员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行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5. 公示行政执法结果。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年7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级执法规范用语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 规范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系统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梳理的音像记录事项,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场所。

    3. 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 发挥记录作用。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通过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 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 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或修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3. 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根据审核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工作实际,在2020年10月底前制定或修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审核程序、时限要求等,全面系统规范法制审核行为。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5. 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落实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和工作流程,积极与上级部门及职能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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