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集镇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28 15:05 来源:天长市郑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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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集镇人民政府2022年度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郑集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报告所列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疑问,请与郑集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联系。(地址:天长市郑集镇长安南路102号郑集镇人民政府一楼,邮编:239355电话:0550-7961400)

    一、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2022年,我镇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要求,结合省办和市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公开定位,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优环境功能,工作成效显著。

    (一)主动公开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提升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全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信息323条。

    (二)依申请公开

    我镇2022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条。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不断梳理目录,优化工作流程,深化分工协作,丰富公开内容,便于公众使用;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及方式、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程序以及加强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机制,把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关,抓好错敏词整改,防止个人隐私泄露等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强化镇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统一规范网站功能布局和信息公开内容,优化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机构和领导信息等公示类信息发布格式。积极上级单位做好政务公开账号管理和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五)监督保障

    一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二是深化监督考核,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各部门进行相关工作培训,对处理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完备的部门予以通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落实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三是社会评议,在公开渠道上,首先通过政务公开信息网和政务公开栏常年集中向外公开,同时设立了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基本上做到了社会评议有渠道,有反馈。四是责任追究结果,首先通过政务公开网进行社会公布,然后在镇公示栏纸质档公示责任追究结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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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目前我镇政务公开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组织建设仍需改进,法律、互联网及相关领域人才配备不足。

    二是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加强。依申请公开业务流程不熟悉。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镇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政务公开组织建设,在2022年的政务公开工作中,我镇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开展业务学习活动,为政务公开工作增加了发展后劲。

    二是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流程。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2年,我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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